各辖市、区财政局、经贸委,各担保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委〔2006〕19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和促进我市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提升我市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市担保机构为“常州市创新型企业”(根据市委常发〔2006〕22号文件认定)用于科技创新提供的融资担保以及国家、省、市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转化提供的融资担保,财政部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建立担保机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三、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支持担保机构做强做大。继续按《常州市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奖励办法》(常财外金〔2005〕8号),实行鼓励担保机构做强做大的奖励政策。 四、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对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补充资本金实现增资扩股或兼并、联合等办法,达到注册资本1亿元规模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担保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报经审计的机构财务会计报表、“常州市创新型企业”证明和享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证明等有关资料。市财政局、经贸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对有关资料审核后核定奖励金额,以文件形式下达。担保机构凭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六、各担保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申报过程中有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全额收回。 七、担保机构收到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