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工商)经营期限不可超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11:26:28 标签:
              
【按】经营期限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期间,企业经营期限如果即将到期,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否则有可能变成无照经营。
案情简介】
某化纤纺织厂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为1995年7月20日至2005年7月19日。2005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厂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仍在持超期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原来,该厂借口效益不好,在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到期后,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该企业进行了相应处理。
案例提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属于公司的,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属于非公司企业的,视为无照经营。由此可知,某化纤纺织厂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应视为无照经营,经营者对此不可等闲视之。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该《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