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意识到产地标志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专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了保护,同时作为我国保护产地标志的主要执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关颁发了一系统规范性文件以禁止伪造产地。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4日,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常州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早科坊”牌风衣、裤子等系列休闲服8000件,合格证上标注的产地均为“广东深圳”。经了解,该服装并非广东深圳制造。经查,自2001年9月起,由深圳市某公司提供服装原辅料及合格证,在上述常州某公司定牌加工制造“早科坊”(系深圳该公司注册商标)系列休闲服,由深圳该公司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常州某公司已加工制造上述服装89359件,获利422482.45元,深圳某公司已销售50791件,获利714556.15元。根据上述事实,市工商局认定深圳某公司和常州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伪造商品产地的行为。 【案例提示】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的规定,定牌加工的企业可以在其加工的产品使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作为今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而无需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同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据此可知,对于定牌加工产品产地的标注,受托人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如果标注,只能标注受托人所在行政区域,而不是委托人所在的区域。 迄今为止,我国已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产地标志的保护制度。目前,随着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市场中的不少不法经营者已经由原先赤裸裸的伪造厂名、厂址和产地等违法行为转变为假借“定牌加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等名义以达到“傍知名企业厂名、厂址”、“傍知名产地”的目的,他们通过给自己的违法行为披上看似合法的外衣来欺骗消费者以获取交易机会,但是这种行为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市场竞争那么激烈,有人下订单,当然是好事,更何况定牌加工也不失为一条企业发展的权宜之计。可是,在经济利益面前,经营者切不可“聪明反被聪明误”,从事定牌加工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