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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11:31:06 标签: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止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引起税务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市地税局出台《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意见自2007年4月25日发文之日起施行。
    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依法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益,积极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税务公告栏,召开纳税人座谈会,走访纳税人等有效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切实保证各项税收政策贯彻到位,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之外增设或抬高政策执行的"门槛",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纳税人权益不受侵害。
    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强化基层一线执法检查的日常化考核,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与广大纳税人的联系,拓宽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及时了解和解决税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每月的10日定为局长接待日(遇节假日顺延),专门接待来访纳税人,由各单位领导轮流值班,并将局长接待日的具体时间、接待地点提前向社会公布。
    五、履行保密义务。地税人员对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依法应保密的事项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
    六、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一)在实施日常税务检查、专项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时,同时送达《致纳税人的一封公开信》,提醒、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督促税务人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廉洁从税。并请纳税人填写《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及廉政行为反馈卡》,邮寄给常州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二市一区地税局监察室)。纳税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确认为执法过错的,市局政策法规处(二市一区地税局监察室)下达《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由执法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二)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同一纳税人每年至多检查一次,严禁多头重复检查。
    (三)对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
    (四)对各类纳税人实施检查后,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依据、拟处理意见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询被查纳税人的意见。对案情复杂,补罚数额和争议较大的案件,在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前,可主动采取约谈或上门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被检查纳税人的陈述与申辩,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预防和避免矛盾激化,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七、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对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努力促进合理行政。
    八、试行对被处罚纳税人的走访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每年有选择地抽取部分已结税务违法案件,采取主动走访等形式,深入被行政处罚过的单位和个人,宣讲税收政策法规,听取他们对地税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九、切实履行行政处罚听证职责。纳税人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纳税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积极受理,不得拒绝,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对基本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采取"简易式"处理,对初审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错误的,直接要求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立即纠正,不进入受理环节去解决问题。
    (二)对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大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充分听取各方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加大税务行政复议的透明度,树立纳税人对复议机关和复议制度的信任。
    (三)对一些争议双方都存在一定问题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采取"和解式"处理,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建议纳税人撤回复议申请,并敦促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缓和征纳矛盾。
    十一、地税干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在收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之日起依法审理,并在2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十二、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造成纳税人投诉,或者执法过错等行为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处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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