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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关于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问题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16:19:21 标签: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第113号)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 1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 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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