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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再投资退税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16:21:40 标签:
近年来,在我国整体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带动下,许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用于追加在我国的投资,努力扩大生产销售规模。

    在进行再投资相关税收筹划时应着重注意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和把握:

    1
、关于再投资方式的理解。再投资方式有增加原利润获得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其他已存在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新建一家外资企业三种方式。对于前两种方式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增加二字,即不管是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再投资于它企业,一定要在其原有资本基础上增加其注册资本。如果用税后利润去投资购买国内已设立的某企业股权,则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

    2
、再投资方式的选择。在选择再投资方式时,投资者当然会从购销市场、行业竞争、投资风险等各方面进行可行性因素分析,但我们从税收优惠角度来看,这三种方式的不同选择也是有很大差异的。对再投资于本企业来说,由于本企业已经享受过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再投资扩大生产所得只好按规定直接进入所得税征税期,除非再投资项目能够达到财税字[2002]  规定可单独计算享受所得税优惠,但规定对投资金额要求较高,一般企业难以达到,而再投资新建企业可以就该新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相关所得税税收优惠,而不管其再投资金额大小。投资于其它已存在外资企业也要考虑该外资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在考虑再投资方式时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下的被投资企业哪种比较容易成为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便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
、再投资的利润年度选择。生产性外资企业由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免税、减半、全额征收等年度之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有很大差别。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断确定,因此企业要事先明确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很重要。外国投资者若选择企业两年免税期间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显然没有意义,因为免税期的利润无实际缴纳所得税,也就谈不上退税。在进行再投资筹划时,应选择减半,或尽量选择全额征税期的税后利润再投资, 并且要在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外经部门的增资项目批复、外管局的外汇核准件、验资报告中均要明确表示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
、再投资的资金流转。再投资退税强调直接再投资,即用于再投资的税后利润资金一定要从利润获得的企业账号上直接转到被投资企业的账号上,若利润汇到境外再转回,或经由其他关联公司转付都享受不到退税优惠。

    5
、两个时限问题。退税申请的时限在再投资资金到位之日起一年内,一般以验资报告为准,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办理。此外再投资企业经营期要保持五年以上,未满五年而投资者将再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撤出的,原已退还的税款要补缴,但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除外,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把握。

    6
、再投资与其他优惠统筹兼顾。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较多,除再投资退税外还有诸如减低税率优惠、追加投资减免优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等,在进行再投资筹划时要统筹考虑各项优惠,以用足用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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