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步伐,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近日,市财政、市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市政府将设立常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在我市开展专业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形式支持我市创业投资发展,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 《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参股对象主要是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支持投资成效显著的创业投资企业、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吸引外地资本和外商资本在我市参与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将参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一是按照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和运作,在我市注册,并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是有明确的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它重点产业。 三是自引导基金参股之日起一年内,新增创业投资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前三年累计新增创业投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每年对我市企业的创业投资占其当年创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是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其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及相关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并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