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网站首页
常州要闻
外资要闻
投资常州
最新公告
政策法规
工作动态
外企动态
外企名录
外企访谈
开发园区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法规
[经贸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16:24:19 标签:
国税发〔2008〕23号
成文日期:2008-0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文网址:
上一篇:
[外经局]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下一篇:
地税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20日起将调整
已有
条评论信息,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更多>>
外企服务
商务代理服务
HR咨询代理服务
外籍人员服务
IT外包服务
财务外包服务
岗位外包服务
人才招聘服务
人事行政服务
热门排行
(其他)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
(市府)市政府关于积极引导消费、促进服…
(市府)《常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
(市府)《常州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
(财政)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市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
(商务)《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其他)《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改)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
推荐信息
没有资料
相关信息
没有资料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广告合作
|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12 常州外资网 版权所有
常州网络公司
:双喜
常州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