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成果,净化用票环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税务管理工作中实行发票认证,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日常巡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时,除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外,必须对日常巡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对象在日常巡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所属时间内收受的本市单位开具的地税统一发票进行认证。 二、应当进行发票认证的发票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单份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其他发票单份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的。在日常巡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过程中,如确有需要,可以对上述规定的限额之外的发票进行认证。 三、发票认证时评估、检查人员必须认真细致,确保发票认证结果无差错。对评估或检查的对象有条件上网的,可登录常州地税网站(www.dscz.gov.cn)进行发票认证,对无法上网或网上无法查询到明细发票数据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也可记载在《发票认证明细清单》上,并利用我局内部工作平台及时进行发票认证。 四、经认证发票存在下列问题的,评估或检查人员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填写《发票认证明细清单》并录入发票管理系统。同时在其他评估或检查事项完成后一并按规定对收票方、开票方进行处理:①假发票,②虚开发票,③代开发票,④大头小尾⑤其他。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辅导,及时告知纳税人发票真伪查询的方式方法。对纳税人自行发觉收受的发票认证不符,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需取得真发票时,应当向提供劳务方索取。 六、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发生上述第五条情形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管,限期整改,并可采取降低开票限额、限供发票直至取消自开票资格等措施。 七、上述涉及行政处罚的,按《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上述涉及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发票认证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各级税务机关内部科室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发票协查等制度,及时处理发票违规违法案件。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局负责解释。 附件:发票认证明细清单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印:陈超 校对:杜俊 附件: 发票认证明细清单 单位:元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①虚开发票为收票方未发生该项业务收受假票属于虚开发票; ②假发票为收票方发生该项业务收受假票; ③代开发票为发票为真票,但开票方与劳务提供方不一致; ④大头小尾为发票为真票,但发票联金额大于存根联金额; ⑤其他是指除上述四项之外的其他违章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