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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省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16:25:06 标签: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价房〔2008〕159号
常财综〔2008〕18号


转发省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
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8〕217号、苏财综〔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城建、土地、房产档案馆(室)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凡属于按有关规定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不得向资料移交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
二、凡不属于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方委托保管的,实行有偿服务,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1、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常价房[2007]267号)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即一般性城建档案每卷(以规范标准1.5公分为一卷计)每年100元,按3年计收;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珍贵档案,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2、市土地登记中心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土地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常价房[2007]177号)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即当事人逾期(超过半年)不领土地证移交到档案中心保管的,根据保管时间长短每半年收取40元档案保管费,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3、各辖市、区城建、土地、房产档案馆(室)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常州市物价    局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建设局
                                                    二○○八年七月十日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价服〔2008〕217号
苏财综〔2008〕24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
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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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规划、房管)局:
2006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03号),对于规范城建档案服务收费,促进城建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保管费,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城建档案保管费的收取范围明确如下:
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第196号令)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城建档案馆(室)的日常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凡属于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向资料移交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凡不属于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方委托城建档案馆(室)保管的,实行有偿服务,按价格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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