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财税〔2009〕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各区财政局、安监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苏财税〔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税局 常州市地税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优惠 目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月6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财税〔2008〕32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生产监督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各地应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政策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