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职权 |
城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厂区(小区)道路与市政道路接通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100号令) | 绿化用地占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建筑施工许可核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搭建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以条幅、气球、气模等为载体的标语、宣传品设置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拆除环卫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 结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 人防工程及设施拆除、改造、报废和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 |
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第三条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第四条和第十三条 | 会计从业资格的审批 |
社会事业局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第188号令)第十三条 | 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认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第九条和第十二条 | 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许可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5号令)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的设立和变更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第三条、《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 | 放射诊疗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 | 食品卫生许可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 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 |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第二条 |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
经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对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 对违反收费公示规定的处罚 |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 对越权定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六条 | 社会团体登记 |
农林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第二十二条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 《动物诊疗许可证》(初审) |
环保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超标排污,构成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 对排污费征收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 对建设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许可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 夜间施工许可 |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 封堵私设排污口 |
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 | 对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 对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 | 对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 | 对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 | 对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 | 对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处罚 |
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 对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对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处罚 |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对未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
审计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 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 对违反国家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对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审计局 |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 | 对违反规定未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封存资料、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 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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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二十五条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十三条 | 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