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9〕5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该办法涉及的代表机构在我省较少,审批程序比较简单,省局暂不做补充规定,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