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9〕7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64号)转发给你们,该协定文本已于2002年6月26日以苏国税函[2002]21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