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9〕12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