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网站首页
常州要闻
外资要闻
投资常州
最新公告
政策法规
工作动态
外企动态
外企名录
外企访谈
开发园区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法规
(海关)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1 12:00:42 标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服务于钢铁、汽车、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对企业(含各类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自用进口的用于生产、研发或展览等技术水平较高、数量合理、仍有较长使用年限的旧机电设备,实行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证件申领手续
(一)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且不需装船前预检验的旧机电设备,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等资料直接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若需进行装船前预检验,仍按现有规定办理。办理时限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旧机电设备,仍按现有规定办理。若设备的制造年限不超过5年,企业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应从速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对旧机电设备进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海关按照旧机电设备进口企业所属类别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其中的AA,A类企业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
三、对进口旧机电设备给予检验检疫便利
(一)根据申请资料能够判定设备状态良好且安全、卫生和环保风险较小的旧机电设备,可免于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
(二)根据申请资料判定在安全、卫生或环保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旧机电设备,以及造纸、化工、冶金等大型成套设备,均按现有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确需进行装船前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应克服困难,在最短工作时限内完成检验。到货检验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确保进口旧机电设备无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
各进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中列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证件、检验和报关申请。本通知所指旧机电设备不包括生活、办公用或用于消费的电子电器产品,或销售用各类机电产品。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本文网址:
上一篇:
(财政)关于印发《常州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其他)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已有
条评论信息,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更多>>
外企服务
商务代理服务
HR咨询代理服务
外籍人员服务
IT外包服务
财务外包服务
岗位外包服务
人才招聘服务
人事行政服务
热门排行
(其他)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
(市府)市政府关于积极引导消费、促进服…
(市府)《常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
(市府)《常州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
(财政)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市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
(商务)《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其他)《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改)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
推荐信息
没有资料
相关信息
没有资料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广告合作
|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12 常州外资网 版权所有
常州网络公司
:双喜
常州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