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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1 14:23:54 标签:
复保护项目须附报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
属于环境科研项目的,需按照《常州市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于辖区的项目还需要辖区财政部门证明文件。
4.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属于辖区的项目还需要辖区环保部门证明文件。
5.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
6.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等。
第十一条 由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时间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全年均可申报,一般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到10月间。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为:
1.项目初审。市环保局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初审的重大项目提交中介机构进行专家评估。中介机构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2.专家评估。中介机构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有关信息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由市环保局组织中介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评估。涉及清洁生产项目的请市经贸委参与进行技术评估。请财务专家对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财务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3.项目库管理。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和完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条件、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资助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实施全过程动态维护和管理。
4.选择确定重点资助项目。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和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确定拟重点资助的项目,并进行实地勘查,确定年度重点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经环保局相应网站公示一周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联合行文下达,一般采用“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等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建处会同市环保局计财处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一般为项目完成前期、进入工程施工,凭施工合同、开工许可等材料由财政直接拨付30%;通过项目中期检查,凭中期检查意见书拨付50%;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凭验收合格意见书拨付20%。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分期拨款,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2.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应监督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归集项目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财政部门应指定其中一个主要单位进行归口管理,集中核算。
3.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4.项目实施完成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属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需提交《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验收监测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验收材料。
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交《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验收评审材料。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及时报送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后,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情况,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将据此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还接受国家、省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收回资金,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一年内取消该地区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专家组专家须严格评审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常财建〔2005〕29号)和《常州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常环计〔2005〕20号、常财建〔2005〕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级、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按部、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辖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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