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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1 14:25:18 标签: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经市财政、公安、房管、国土、工商等五个部门共同研究,现对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涉及产权增减变动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政策的原则,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增减变动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经济实体,或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经济实体涉及增资、股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事项,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或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事项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书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机动车辆事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凭财政部门批复同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到车辆回收企业、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事业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的,公安、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房管局
常州市国土局           常州市工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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