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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单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1 14:25:33 标签: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单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以及中介组织、经营企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窗口行政事业单位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包括收费项目的立项、变更、取消,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中介组织、经营企业服务性收费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并收费,包括服务项目的确定、政策依据变动、收费标准调整。
市财政局依法对窗口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实施管理。
市物价局依法对窗口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定价目录内中介服务性收费实施管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市物价局、财政局对窗口单位日常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利用“一牌(公示牌)、一册(公示册)、一网(中心网站)、一屏(电子触摸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优惠政策。中介服务组织、经营单位按照明码标价管理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窗口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收费;已经取消或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再收费;不得利用办理审批事项时搭车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不得代替收取服务性收费。
中介组织窗口单位要严格坚持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一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业务规程,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市场调节价也应该合理收费。经营企业窗口单位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服务,严禁价格欺诈。
第六条  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收费监管,行政服务中心在成立之初就经市政府确定,各窗口行政事业性收费解缴市财政局在江苏银行怀德支行开设的“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禁止将收费擅自解缴到其他银行。同时,严禁将窗口收费的项目擅自撤回本单位收取。
第七条  建立动态收费调整审核机制。根据收费政策和进驻窗口单位动态管理的需要,市物价局、财政局和行政服务中心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
新进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现行窗口单位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制“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费登记表”(书面和电子)报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转交市财政局与物价局,两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行政服务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牌、一网、一屏”的收费公示。
收费政策调整涉及窗口单位的,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自本级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情况提供行政服务中心及窗口单位,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牌、一网、一屏”的收费公示。
第八条  为鼓励弱势群体经商办企业或再就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和免收办理证照类、管理类的规费政策,窗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中载明的优惠对象、优惠条件和优惠范围执行到位。
第九条  为加强窗口单位收费长效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对涉及收费的窗口单位,建立收费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对变动后的收费政策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等内容,及时存放档案库,强化窗口单位收费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定期开展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结合明察暗访和特邀监督人员不定期督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认真受理投诉举报,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凡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违法所得,依法实行清退、没收或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利用职权收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发生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的不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决不姑息迁就。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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