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确保我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进一步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现就做好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2009年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二个年度,许多配套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因此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序时进度切实做好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是各类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 三、抓住重点,认真落实各项汇算清缴工作措施 (一)抓好宣传辅导,不断提高纳税人及税务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 加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培训,是做好汇算清缴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宣传辅导税收政策,尤其要抓好新老税制政策变化点、社会热点以及09年新出台政策的宣传辅导,如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政策、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等,使纳税人能准确把握政策要点,不断提高汇缴申报质量。今年既要做好对查账征收企业培训工作,确保户户培训到位,又要抓好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培训,确保核定征收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内部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辅导,包括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等,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做好应汇缴户管的统计、甄别工作 应汇缴户管的统计、甄别工作是做好汇算清缴的基础,也是省局“三个一流”的客观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前期应对2009年度的所得税税户开展必要的统计工作,尤其要做好新设立企业、总分机构的甄别判断工作,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汇缴期内要随时根据纳税人情况的变化,如非正常认定、注销等,对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年度申报软件及时进行维护,确保应汇缴户的准确性。汇缴结束后,仍未办理年度申报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办理相关征管手续。 (三)及时处理涉税事项审批、备案工作 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意见》(常地税发〔2009〕108号)规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要求办理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免税事项及日常管理的审批、备案工作,确保各项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对需税前扣除审批的项目,纳税人原则上应于2009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要按照规定对税前扣除年度和金额进行审批,防止不适当的税收筹划规避税收。 对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后续管理等项目,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在年度申报时提供已备案证明材料;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汇算清缴时不得进行所得税处理。对税收优惠类备案,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条件符合性和申报数据逻辑性进行审核,发现政策执行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0日内,将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办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税政二处。 (四)加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审核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提供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等资料;享受税收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预缴数额是否真实;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是否已经备案;核定征收企业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归类、计算是否准确等。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申报错误,提醒纳税人进行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应尊重纳税人申报权利,允许纳税人进行申报;汇缴结束后,要对此类纳税人全面进行检查或评估。 (五)抓好核定征收纳税人管理工作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非日常经营项目的管理,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年度汇缴工作,确保汇缴面达100%。同时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继续抓好新年度征收方式的确认以及年度应税收入总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税款追溯调整等各项后续工作。 (六)加强中介机构涉税鉴证事项的管理 凡上级税务机关明文规定应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均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提供,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提供。 按规定应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事项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规定的项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规定的当年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亏损弥补项目。已做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不需单独提供亏损弥补鉴证报告,但应单独披露近5年内未弥补亏损情况。 按规定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事项包括:收入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上”是指,市区范围(不含武进区)内收入总额2000万元以上;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范围内,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税鉴证报告结论性语言以及鉴证结果与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说明原因;对鉴证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做好台帐登记汇总上报,以进一步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评价,引导中介机构依法规范执业行为。 四、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的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的规定,在纳税人涉税事项审批、备案或自行申报后,及时建立、补充、修改后续管理台帐,确保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更新台帐相关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至管理部门,由管理员对台帐进行维护。上述事项涉及年度申报表数据改变的,应重新申报、录入年度申报表,确保年度申报表数据完整、准确。 要认真对汇算清缴掌握的信息与后续管理台帐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着重抓好重点内容的分析比对工作。对年度申报信息与后续管理台账数据有差异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属于纳税人执行政策偏差导致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税务机关的差错,要及时修改后续管理台账。对纳税人汇缴申报异常情况(包括收入异常变动、所得率偏低、未达到预警值指标以及重大扣除项目、持续亏损等)可采取交叉评估等方式及时进行审核评估。在审核评估中发现有偷逃税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要加强对审批类、备案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将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全部纳入评估或检查范围,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或检查;对后续管理中的自行申报类项目,应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人纳入纳税评估或检查范围。 五、汇算清缴具体时间安排 根据年度申报软件系统开发情况、有关汇算清缴政策出台情况,综合考虑各类汇缴主体实际情况合理调配时间安排,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原则上按照以下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2009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汇算清缴。 第二阶段:20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没有审批或备案事项企业、不需涉税鉴证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尽可能完成有审批或备案事项企业、规模较大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三阶段:20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余下所有应汇缴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六、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机制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新税法实施后的第二个年度汇缴,为及时掌握汇算清缴贯彻情况,加强市局与各地的沟通和联系,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遇到的问题随时向市局反馈,对各阶段的汇缴进展于阶段结束后5日内及时上报市局。严禁擅自制定与新税法精神不一致的政策规定。 七、抓好总结上报,突出工作亮点 总结和报表是体现汇算清缴工作成果、积累经验、收集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的重要载体,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汇缴总结报送工作,要认真总结,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在总结中要突出亮点工作,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 汇算清缴总结、报表上报时间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以及税源报表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缴总结报告、税源分析以及税源报表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