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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15:13:01 标签: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设在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港口、交通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规定期限内,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属于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可按规定退税率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地方奖励政策

  外商投资新办国家鼓励的生产性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省级以上开发区500万美元)以上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由同级财政比照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形成本级财政增收部分,连续3年给予50%的奖励。
  对于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部分新增所得税形成本级财政增收部分,第1年至第2年由同级财政比照给予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外商投资新办1000 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0年内免交场地使用费(新征建设用地除外);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由同级财政比照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形成本级财政增收部分,连续5年给予50%奖励。
  外商新办农业企业或项目,均免缴耕地占用税、场地使用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利用“四荒”资源投资开发农业项目的,还可在地价上给予50%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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