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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鼓励在外留学人员在开发区投资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15:13:32 标签: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促进本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赶超国际先进水平,为振兴常州经济服务,根据国家及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对象是:取得国外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常州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归过留学人员实行综合管理,其所属的常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出国留学人员来常工作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海外话爱人社团、机构、组织或通过各种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掌握海外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五条 引进海外留学人员为本市服务的方式包括:
            一、聘请担任本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高级职务;
            二、聘请到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三、邀请来常讲学或进行咨询,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四、以技术入股或投股的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企业;
            五、在海外将他们学到的知识、掌握的技术、取得的专利、积累的经验和研究成果等为常州服务。
      第六条 来常州工作的留学人员要求定居的,由接收单位凭可资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学历和学术水平的材料报“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短期工作的,报“中心”办理《特聘证》手续。
      第七条 留学人员经单位录用并报市人事局批准,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国家干部身份;对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
      第八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度的,可分别向市编委、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追加。
      第九条 引进留学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在本市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从优确定。
      第十条 归国留学人员在常州工作期间,凡需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评审,追加评聘指标。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常州期间的住房,由聘用 结合报酬情况与本人协商解决。可以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按住房货币化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第十二条 来常长期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粮关系,凭“中心”发出的有关证明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准迁手续。随归配偶及已成年子女原在常州工作的,恢复其原有身份,,原身份不是国家干部的,如符合聘用干部条件,可办理聘用干部手续,可回原单位,也可另行安排工作,原不在常州工作的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成年子女,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配偶在农村需迁入市区的,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配偶及子女的“农转非”随迁手续。九年义务制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子女入学,市教育部门应帮助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对来常州工作的留学人员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也可重新选择单位。需要流动到外省市工作,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办理调离手续,也可再次申请到常州市工作。持因私护照再次出境的留学人员,只需查验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的有效签证或者其他再入境许可证,不须再办理出境登记卡或者重新履行出境申请手续。其配偶、父母、子女随行出境,可免交邀请信和经济担保书。在国外已取得永久居住权的留学人员再次出境,凭国外永久居留证件和有效因私护照即可离境。再次出境留学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等,可留在原单位,也可转至“中心”保存。
      第十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用自己的技术和资金到常州兴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高新科技产品的研制或国内紧缺产品的生产,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办理审批,所办企业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留学人员为常州引进外资、外贸出口、吸引来华旅游团等牵线搭桥,得益单位应给予合理的酬金;鼓励在外留学人员为常州境外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并根据其贡献给予合理的酬金。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到常州从事科研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条件。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承担本市科技开发项目,各级科技、计划等部门在所需资金上应优先予以安排。留学人员在常州高等院校、重点科研机构工作,可进口科研、教学用仪器、仪表、化学制剂等,海关可按科教用品办理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向市外汇调剂市场购买。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常工作期间作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或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向国外市场推销常州产品的,按双方协议兑现奖金或按销售税后留利的1%至8%给予奖金;对自带生产项目的,在项目投产一年内,按所获利润的10%至12%给予奖金(技术转让构成无形资产的,按受益年份摊技术转让费,属试制费用的可以实列支);开发新产品的,可按税后留利的3%至6%给予奖励。企业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列支,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受益单位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常工作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可分别向常州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各所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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