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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9年摩托车出口资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1 17:13:35 标签:
关于申报2009年摩托车出口

资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机电办):

  根据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和商务部《关于2009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08]509号),现将2009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维持2008年管理不变。非独立法人企业无权申报,分公司以本公司产地形式申报,如XX公司(包括产地:XX分公司)。

  二、 组织与申报

  市外经贸局(机电办)须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所在地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省外经贸厅(机电办)。各市外经贸局(机电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时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市外经贸局(机电办)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 市外经贸局申请文件;

  2、 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 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2009年2月公告,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外经贸局联系电话:85682276、85682277
省外经贸厅联系人:魏高宏、沈才林
  电话:025-57710091,57710086
  传真:025-57710097
  电子信箱:weigaohong@jsdofte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表(生产企业)

  2. 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汇总表(市机电办)


                 
有关表格下载,请点击以下网址:
http://www.jsdoftec.gov.cn/NewsDetail.asp?NewsID=21150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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