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8号公告,现就办理“水镁石”(海关商品编号2530909991)和“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09200)出口备案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上述货物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6月30日的企业,须持合同原件到江苏省商务厅备案。 二、省商务厅对合同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备案的累计出口数量不得超过其合同总数量。企业持备案证明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经备案的企业及货物数量免于验核出口许可证。 请有关企业,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做好合同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省商务厅联系人: 丁媛琴 电话:025-57710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