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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原则化立法为谁留出空白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16:49:18 标签:
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只能耐心等待——距离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行不到四个月,这部法律的详情却少人知晓。我们了解的是,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实施条例,一切税法中的原则性规定,都将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晰,并且得到解释。
这是一个很好的答案吗?企业需要知道自己是否可以获得优惠税率,需要知道哪些项目可以在税前抵扣,企业需要根据这些信息作详细的筹划和准备,但现在,它们无从获得权威的信息,也难有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等待成了惟一可以做的事情。
“争论仍然很多”被认为是实施条例未能如期面世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可以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进程充满争议和妥协,从动议到获得通过历时八年,足见其中阻力。这部法律能够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年后颁布,只保留原则性条款而将具体问题搁置,留待实施条例解决,也是其最终可获通过的重要原因。
同样的,《物权法》、《反垄断法》和《破产法》等重要法律,立法者为争取时间、争取通过,在很多方面都有类似做法。
中国立法进程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利益博弈,这是社会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必然结果。而且,越是关涉广泛、影响深远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利益博弈也越激烈。在保证立法的民主和效率之间,权衡是很困难的事情。
立法者自有其苦心,但以搁置争议争取时间,并将诸多具体事宜交给行政部门裁量的立法模式,容易引起争议。我们以为,立法本身既是利益调整的过程,必然触动很多利益群体,它们在立法进程中各有得失,争议不会因为法律出台就消失。可以衡量的是,如果这种调整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营造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即使争议也无需担心。
但在这种模式下,行政部门获得了更多的授权则是显而易见的。需要考虑的是,当我们更多地授权给行政部门时,是否会给行政权力法制化提供机会?
中国的很多法律本身就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在这一过程中,一些部门难免夹带“私货”,希望借机扩大部门权力,将部门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当法律条文采用了更多模糊性和原则性语言,进而授权行政部门进行法律条文的细化和解释时,行政部门又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这些部门兼顾自身利益,将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的初衷就可能出现扭曲和变形。
担心并非杞人之忧。
确有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与市场权力混淆,一些部门本身就代表了既得利益群体,在以往的立法博弈中,这些状况已经出现。如果这些部门获得了授权,谁能保证他们不会将部门利益混迹于法律之中,甚至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而且,部门间的争执也同样可能使一部法律的细则久拖不决。
避免这种倾向没有更好的办法:首先是尽可能地在法律文本中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宁要琐屑,不要空疏——“原则化”立法带来的,往往是留出大块的可由行政权力自如涂抹的空白;而如果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细则,“第三方立法”或曰“开门立法”则无可回避,这也是将立法者和立法可能带来的利益相隔离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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