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暂停法律实施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那么这将会给社会和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法律是管理的工具,需要时奉为上宾,碍手时弃之一旁。
广东省政协委员刘涛、鲁开垠等日前建议,在金融风暴时期,广东应暂停员工的带薪休假制度,理由是“饭碗比福利更重要”。
为应对危机,帮企业渡难关,建议暂缓实施法律制度的声音,我们并非第一次听到。前不久,东莞市一位副市长就曾向中央和省政府建议,放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力度。这些建议表面上看合情合理,毕竟,没有企业就没有经济发展,也就没有就业机会;而没有就业,劳动者也就失去了饭碗。一个人连饭碗都没有了,福利还有什么意义?
然在笔者看来,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更深层面的逻辑结论或许关系到劳动者的长期就业和永久性饭碗,而不是一时一地、短时间内的利益维护。因为笔者认为,一遇事就想打法律折扣,为解决某一难题,就建议暂缓法律制度的实施,背后隐藏着非常可怕的价值取向。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些有决策权和参政权的人士那里,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法律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仍然十分严重,这与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极不相符。
面对“打法律折扣”的建议,我们的第一个疑问是,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就无法重振经济,企业就无法渡过难关吗?一定要以牺牲公民权利与法律尊严,才能换取企业利益吗?体现全国人民根本意志的法律制度,到底给特定地区的企业增添了多少负担呢?我们看到,相关人士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引发企业倒闭风潮的“诊断结论”,与某些官员和企业主的判断完全相左,后者指出,“准确地说,只是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跨度很大,而引起企业的不适”;“如果说劳动法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成本影响,那只能说该企业此前违规太多,现在要补上”。很明显,新法实施前,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和福利,以及应享有的休假权利,都转变成超额利润被企业主攫取了,现在要归还劳动者,只会带来情感上的不适,并不会使企业伤筋动骨。因此,将企业困难主要归咎于新法律制度的实施,既不客观也不公正。
从建国以来的法制实践情况看,我国从来没有出现过法律制度正式生效后,在未经合法途径修改或废止前而暂缓实施的情况,即使是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也未曾出现过。然在我国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十多年的今天,反倒出现了公开呼吁法律制度暂缓执行的声音,这对国人法律信仰的打击及对法律权威的损害,是可想而知的。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因为暂停法律实施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那么这将会给社会和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法律是管理的工具,需要时奉为上宾,碍手时弃之一旁。显然,这对公民、企业和官员都是一种错误导向。
笔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即使是严格执行法律,在不打法律折扣的前提下,政府、企业和市民也完全有能力渡过难关。而在法律不打折扣的情况下渡过难关,则会出现另一种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让法治经受了考验,必将在全社会进一步牢固树立法律信仰,意义深远。事实上,应对危机更需要法律信仰。对于有决策权的官员和有参政议政权的代表委员来说,更应认识到这一点。(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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