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是金融行业助力扩大内需和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实践,但面临的风险也不容掉以轻心 5月12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择机开展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其中,特别强调了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 这意味着我国正在以金融手段提升个人消费,以推动扩大内需的国家战略。业内人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推出,不仅有利于扩大内需,也有利于填补“地下金融”和银行体系之间的断层,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当前推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主要有两个目标,提振消费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沈小平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当商业银行已经将中端以上客户瓜分殆尽的时候,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正是挖掘未来消费市场最具市场潜力的部分人群。” 沈小平表示,和商业银行不同的是,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定位于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基于此,他认为,短期来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扩大内需,“因为当前我国扩大内需的核心是扩大消费”;而从长远来看,是解决中国经济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重要举措。 对此,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有类似观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在其看来,通过设计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进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产销量的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投资的过度依赖。 同时,消费金融公司也是对金融层次的一个完善,使金融服务惠及更广泛的人群。采访中,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委会副主席焦瑾璞告诉《瞭望》新闻周刊,现代金融服务应该是普惠的,“就像受教育一样,每个人都应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权利,每个金融机构都有在合适的价格水平下提供更好金融服务的义务”。 他强调,“金融管理当局要努力通过政策、立法和规章制度的支持,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中低端客户甚至贫困人口提供机会和途径,特别是通过完善金融体系,运用金融手段,在金融服务领域寻求社会公正,将所有的人都纳入经济增长轨道,并使其公平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达到社会和谐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和理想。” 焦瑾璞在谈到中国金融体系的“三缺三不缺”时,向本刊着重强调,“中国不缺乏存款市场,缺的是贷款市场和融资机制。”他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层次上过分强调大银行,而没有重视和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特别是一些为消费者或小型企业提供融资的机构或组织。 对此,中国银行办公厅副主任黄金老告诉《瞭望》新闻周刊,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服务一直存在一个断层,在正规金融和地下金融之间,一直缺乏一个合适的中间渠道。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恰好弥补了这个空缺。 对于消费贷款,国内某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部老总告诉本刊记者,在此之前,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推出了住房和汽车以外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一种是常见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付款时间可以6个月至3年不等;另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和大型卖场的介入,担保公司在银行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从而获取一定的授信,在其担保之下,消费者可以从银行获取一定的消费贷款。 但是由于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规模很小。因此,业内人士也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功能发挥多了几分忧虑。 沈小平表示,虽然建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提振消费,但是目前寄望消费金融公司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消费不足的问题还不现实,“由于中国传统消费理念和文化的影响较深,借钱消费的习惯还没有形成,消费者向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消费和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功能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 特别是消费金融公司刚刚开始试点,具体实施办法也还没有公布,从已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来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起点较高,这类公司将受到资本规模限制,资金渠道来源只能是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债,资本充足率至少要达到10%,因此短期内这类经营机构难以普遍发展,能带来的消费贷款规模增长有限。 另外,消费金融公司还面临着如何把握风险,克服信息不对称性的问题。焦瑾璞认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临着客户的考验,主要技术难点在于如何面对“小额、分散”的客户,甄别其风险点。这对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很高。 比如,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曹飞燕就表示,对于消费贷款,“现在,真正担心的是一般贷款,因为‘买米的钱也可能买面’,万一贷款人将钱拿来投资呢?那么风险就会变大。” 另外,焦瑾璞还指出,从消费金融公司的有关试点意见来看,强调办理金融公司要有“经验”,门槛高,实际上又是对大银行有利,“仍然是用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思路来做这项创新性业务,不知效果会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