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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在中国境内起诉欺诈性银行刻不容缓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7 11:11:15 标签:
 
 
著名财经评论人叶檀(资料图)

    国外银行的欺诈性销售结构性产品的行为,尚未受到清算,在全球投资者要求欺诈的金融机构赔偿之时,中国企业却悄无声息。

  笔者曾经斥责国内购买结构性金融产品的亏损投资者既无知又贪婪,遭到这些投资者的愤怒还击。实际上,笔者是怒其不争,并未因此剥夺他们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些国内投资者应该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

  6月2日央视《经济与法》栏目还原了投资者的投资经历,投资者在未弄清文本意义的背景下签订合同。投资者确属无知,但这不能为银行欺诈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银行在未告知投资者本人的情况下,出售风险极大的结构性产品,都是一种欺诈行为。更严重的是,荷兰银行、星展银行等在交易过程中,涉嫌故意侵害投资者利益,获取不当收益。

  如何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相关规定相当滞后,一禁了之,而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地投资者进行有效保护。按照内地法律规定,外资银行禁止在内地销售未经许可的金融产品,因此,在香港购买金融产品的投资者不受内地法律保护。这些巨亏的内地投资者或者在香港直接开户,甚至在诱惑之下在境外设立公司,以公司之间交易的名义行投资之实。因此,政府完全有理由对这些投资者的损失视而不见。

  但是,这并不是负责任的态度。我国很多央企、投资者事实上已经参与国际投资,进行套期保值,损失暴露之后,国资委与银监会的做法是进行摸底、调查金融衍生品投资状况,而后对责任人进行惩罚,最后用纳税人的钱或者消费者的钱买单了事。这种做法是封闭而内敛的,完全无法适应市场发展所需,恰恰给国外无良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欺诈的空间。

  也许有人会说,这些投资者处心积虑避开境内法律规制,巨额亏损正是对他们的惩罚。问题在于,惩罚了错误者而放过了欺诈者,并不符合法律正义原则。从博弈论上来说非常失策,给境外金融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暗示,中国境内投资者是最容易欺骗、且欺骗之后无法得到保护的一个群体。今后面向中国企业、中国个人投资者的欺诈性产品会越来越多。华尔街投行有句俗话,卖出了一个有毒投资产品叫“撕下他的脸”。如果中国无法保护本国公司利益,有越来越多中国投资者的脸会被撕下。

  一个更深的疑虑是,如果境内法律不能够规范投资者未经许可购买境外投资产品,是否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开闸放水?是否意味着今后资金流动将无法控制?对此惟一的解释是,法律规范公正交易与行政禁止是两回事,即便境内投资者未能服从行政指令贸然到境外投资,法律也不应该放弃处罚欺诈与建立市场经济起码规范的责任。

  推进一步,中国企业与投资者最终不能脱离国际资本、货币市场,成为桃花源中的隐士。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中国的大宗商品交易也不能只由政府指定的数家公司进行交易,否则,中国的金融市场规模再大,也不可能对全球定价有什么发言权。建立公平的法律体系,是建立金融市场的重要环节。

  内地投资者是内地公民,必须受到内地法律的保护,管理者可以提示风险,却不能因此放弃保护之责。不论内资也好,外资也好,失去约束的金融机构总是会将道德风险放至最大,直到不可收拾。很难想像,这些涉嫌欺诈的金融机构受到国际范围的道德谴责与法律追溯,却堂而皇之地在香港对内地可能受骗上当的投资者发起诉讼。他们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榨出内地投资者的最后一分钱,直至倾家荡产,就是因为看到了内地法律对于投资者保护的乏力。

  美国则相反,美国法律规定,这种带有对赌性质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不能卖给美国公民。销售者在美国一旦违法,美国公民就地起诉,法律可能会让销售者倾家荡产。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资者与消费者的保护,是法律正义与监管职责的恰当体现。如果星展银行与荷兰银行在香港起诉境内投资者,而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反诉,能体现投资法律问题管辖权的扩大,研究推广法律的适用范围,并为中国公民节约昂贵的诉讼成本。

  深南电的金融衍生品亏损,去年10月由证监会一纸紧急通知而告终。证监会声明,深南电未曾恰当对上述合约予以披露,且不符合决策程序,合约不合法。此举将一件正常的欺诈诉讼做得名不正言不顺,甚至给予外资政府干预市场的口实。

  另一次显示内地法律公平的机会已经到来。4月,星展银行诉亏损投资者郝婷的担保合同纠纷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通过案例,建立市场交易机制与投资者保护机制,才能让中国投资者和投资市场进入规范运作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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