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相当多的网上评论强烈抨击中国的税收制度,火力最集中的是个人所得税,认为中国的个税是“济富杀贫”的税收制度。中国有一种老观念叫“杀富济贫”,由于60年前我们是“无产阶级”建立的国家,大家似乎习惯了“杀富济贫”就是“替天行道”。可是改革开放30年,我们的领袖带领大家过上了好日子,鼓励勤劳致富,合法赚得各类收入,就必须重新审视富裕的道德含义和道德地位。这让我们明白了为富未必不仁,贫穷绝不是光荣。不问青红皂白地“杀富济贫”不对,客观上造成税收制度的“济富杀贫”也说不过去。 之所以说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客观” 上“济富杀贫”的制度,是因为税收制度的设计者没有主观意愿那样做。我的大学专业就是“税收学”,我们的老师、同学和朋友很多是税收制度的研究者、设计参与者和实施者,据我所知大家都没有“济富杀贫”的主观意愿。但是现在看来,目前的税收制度确实存在“济富杀贫”的弊病。财政部也不是不知道个人所得税的“济富杀贫”状况,例如2009年6月17日“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 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披露的信息,工薪阶层缴纳了5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月薪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缴纳税额占薪金所得总税额的55%以上;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正是这一组数字令广大“中产阶级”纳税人心寒。“人家美国”的情况是:约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的10%,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其中1%的超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 现行的所得税法,都是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就是收入每升高一个级次,税率也提高一个级次。从税率上看,实际上个人所得税是“杀富济贫”的。我们在大学的课堂上曾经讨论,当适用税率达到45%时,纳税人是选择继续工作还是选择闲暇? 现在的现实问题是:据说富人有本事避税,杀富的目的没有实现;然后纳税主体又得不到补偿,济贫的目的也没有达到。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所谓的中产阶级,所谓的工薪阶层的被剥夺感十分强烈,痛苦感十分强烈,渴望得到税收减免的愿望十分强烈。 2004年我们在上海财经大学参加“中国税收制度学术研讨会”,就曾经建议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说起争点,并且税法中要考虑抚养孩子的家庭.、赡养老人的家庭、单亲家庭等应该在税前扣除给予更人性化的关照。到目前为止没有写进税法。 还有,大家不要把所谓“富人多交税,工薪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当作“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你是富人你也不干。怎么办?宣传口径和提法要改,公平纳税,凭什么“富人多交税”?应该是每个人缴纳应该缴纳的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