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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今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8月1日起集中申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11:16:08 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以下称税法)的规定,日前,市地税局就征收2006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二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单位和个人拥有(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凡属税法规定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据税法规定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申报征收
    我市市区纳税人集中申报期限为2006年8月1日至9月10日,申报应纳税款应予9月20日前缴入国库。武进、金坛、溧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集中申报征收日期。
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据实填列二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集中申报征收期过后,纳税人的房产及使用的土地面积若发生增减变化,需要补(退)二税的,应于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补(退)税手续。
    三、政策口径
    去年以来,上级税务机关颁发文件,进一步明确二税有关政策口径,各有关纳税人应认真学习领会,并依照新的政策精神申报纳税。有关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苏财税[2006]6号、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①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3、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源管理
    为加强二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对二税税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我市房、土二税税源管理工作逐步规范,请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填报《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如实反映企业实际使用房产、土地情况。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如填报的调查表中有关内容发生变化(具体包括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转移产权、添建或改建房产,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导致应税房产原值变更;房产租赁中租赁地址、租赁人、租金情况发生变更;纳税人发生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则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房产、土地拥有(使用)情况变更报告表》。
    五、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未按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和要求申报缴纳二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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