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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策法规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11:16:42 标签: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市场化运作,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是指各类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

    本办法所称的养护是指从事园林绿化植物、绿地日常管理的养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的资质企业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企业,必须具有养护资质。养护资质分为一、二、三级。

    第六条    城市绿地养护包括公共绿地、道路河道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

    行道树养护包括城市道路以及公路、铁路、河道两侧的行道树、防护林的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养护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命名确认的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移植等。

    第七条    养护企业承接养护工程的规模,根据《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核定。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资质规定:

    (一)、一级、二级企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三级企业

    1、具有3年以上园林绿化养护经历。

    近3年承担过单项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年养护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绿地养护项目或单项在500株以上、年养护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行道树养护项目。

    2、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园林绿化专业、园艺栽培或植保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各不少于1名,财会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

    3、企业从事养护的工人必须具有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植保工或高级花卉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2人(高级绿化工不少于1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4、拥有洒(浇)水车(含改装车)、药水车、草坪修剪机等必要的绿化设备和工具。

    5、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6、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专业绿化管养队伍和养护基地。

    7、养护质量符合《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并达到《常州市绿地(行道树)管养质量考核标准》。
养护企业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未达到年限的,暂定为试行三级养护资质。
            
    第九条      养护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

    (三)验资报告和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三证(职称、学历、身份证)复印件;

    (五)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专业技师或高级技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质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养护设备发票复印件及所有权证明;

    (八)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九)养护业绩证明(包括合同、甲方验收意见等)。

    第十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资质的,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养护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养护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手册及安全生产、养护质量等资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企业承担的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达到《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的标准,并按照甲方要求达到养护规定的等级,定为合格;80%的项目达到要求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试行的养护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定为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四条    养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取消其养护资质并进行公告:

  (一)年检不合格的;

  (二)连续二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三)申请歇业或经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接受资质年检视为歇业的;

  (四)二年内不承接养护项目的;

    第十五条    资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新北区、武进区和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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