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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政策法规批转市建委、财政局、园林局《常州市市区绿化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11:16:44 标签:
    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步伐,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自1999年起改革现行的绿化养护管理体制,实行新的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一、实施目的

  改革原有的绿化管养经费划拨方式,按照“转换机制,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对绿化管养采取“招标承包、工效挂钩”的措施,进一步调动各级绿化部门建设绿地的积极性,提高绿化管养水平,使城市绿化管养逐步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

    二、具体办法

     (一)市、区绿化管养职责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核定各区绿地面积和行道树数量;负责制定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负责编制年度管养经费计划,经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和绿化收费支出项目;负责对各区绿化管养进行考核检查评比,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核定各区实际绿化管养经费。

  各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各项管养任务;负责绿化管养的招标承包,并签订管养目标责任状;负责对绿化日常管养进行指导和督促,加强自查考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兑现绿化管养承包队伍的管养经费。

  (二)绿化管养范围

  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合理界定绿化管养范围,原则上各区范围内的绿地和行道树由各区负责落实养护管理。因全年摆放草花需要,市区中心地段的延陵东、西路分车绿带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组织养护管理。外环路绿化仍由外环路管理委员会统一种植管养,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

  (三)绿地和行道树等级标准

  绿地按其功能、类型、建设标准和植物配置情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基本等级;行道树按其胸径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制定。

  (四)管养经费核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行绿地和行道树管养经费分别接平均每平方米每年3元和每株每年15元的标准核定(其中含有关劳动保险费用),并列入年度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和绿化收费支出项目中。从2000年起,每年净增的绿地和行道树管养经费分别由城市维护费承担60%,绿化收费支出项目中承担40%。

  (五)考核办法

  1、实行市、区两级考核制度,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各区的绿化管养质量进行检查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计分考核的办法,具体核定实际绿化管养经费;

  2、绿化管养经费在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考核前,按当年核定的经费计划预付80%,其余部分根据实际考核结果核发。经费核拔形式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达;

  3、对管理不善导致绿地和行道树被损坏的,由各区负责进行恢复;

  4、各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于年终对经过调整改造,质量、挡次有明显提高的绿地和规格超过原定等级标准的行道树提出提高管养经费等级的申请,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核准后按新等级实施;

  5、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对各区绿地面积和行道树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而减少的绿地和行道树,按实际管养时间核减相应的管养经费;

  6、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每年组织绿化管养质量评比竞赛,以达不到管养质量标准而核减的管养经费作为奖励基金,对各个等级管养质量较高的绿地和行道树进行表彰和嘉奖。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郊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绿地及交通管养的绿地除外)、道路绿地和行道材。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1999年1月起实施,试行1年。

  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一、常州市市区绿地和行道树等级标准

  二、常州市市区行道树管养质量考核标准

    三、常州市市区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管养质量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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