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8〕10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国税发[2008]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