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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日常管理要求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20:58:51 标签:
       为贯彻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所得税预缴政策,结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原有预缴税款管理,我局对新税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所得税的管理明确如下。
一、预缴申报要求
㈠、预计利润率的执行和确认
通知第6条明确“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则原预计利润率(核定利润率)执行到2008年1季度末,从2008年2季度开始按国税函〔2008〕299号和苏国税函[2008]231号文明确的预计利润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适用不同预计利润率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核定预计利润率。预计利润率按项目所在地确认。
㈡、预缴税款和预计利润的管理
房地产企业根据预售收入的发生和结转汇总填列《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及预缴税款计算表》,在季度网上申报结束后向办税服务厅报送要求的纸质申报资料时一并将该表报送管理员。责任区管理人员与相关数据比对核实该表数据的正确性,并据以填写《房地产企业台帐》,发现情况按补充申报处理(企业所得税可以作补充申报,不需再通过税票录入方式处理),并加收滞纳金。
㈢、预计利润的预缴申报和原预征税款、预计利润的结转
预缴税款指对2008年3月31日前发生的预收款按B类申报预征的所得税税款。
预计利润指按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2008年4月1日起发生的预收款按A类申报的预计应纳税所得额。
季度申报表的使用—从2008年二季度起申报时不再使用B类预缴申报表。
取得预售收入时预计利润的季度申报表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内,即预计利润与会计利润合并后填入利润总额中预缴。鉴于辖管房地产2008年1季度预收款已经按原办法预征所得税,企业从二季度开始,2008年季度申报时,将二季度的预收款增量按通知要求作预计利润申报。
结转销售后预计利润转回的季度申报表填报—房地产企业待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即在结转销售后,将在预售时已经预缴申报的相应预计利润作为利润总额的调减处理,调减后的净额填入利润总额中。
对于原预征税款(包括2008年1季度预征所得税)对应的预收款在结转销售后,将预征税款除以25%模拟出可以扣减的预计利润进行季度申报。
二、日常报送资料
1、房地产企业取得发改委的项目批复的当月向责任区管理员报送项目批复复印件,并在次月底前向责任区管理员报送开办费审核表(同时附税务事务所的签证报告)。
2、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当月向责任区管理员报送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⑴.规划局批准的总评规划图;
⑵.房产管理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⑶.土地使用证、土地购买合同和出让金的支付凭证;
⑷.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合同等。
⑸.每期楼盘开盘时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一份。
3、如房地产企业与境内外企业签订房地产包销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的当季向责任区管理员报送有关合同协议。
4、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发生的当期在季度所得税申报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5、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的当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测绘报告的汇总表复印件。
第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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