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9〕10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