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执法权力究竟应该扩大还是缩小,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理论问题。按照法学一般原理,公权力的扩大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公民权利与公权力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公民权利,千方百计地限制公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公权力,那么,公民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将这一问题凸现出来。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警察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人民警察有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力。一些评论认为,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人民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如果不能辨别行为人的身份,那么,就无法对正在发生的事情进行彻底的调查。警察想要辨认行为人的身份,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求行为人出示身份证。所以,《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特定的场所,人民警察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实际上是出于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考虑。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在大庭广众被警察从人群中带出来,并且当面查验身份证,很可能会导致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查验身份证。如果人民警察或者武装警察在公众场合,采用粗暴的方式查验身份证,那么这样做实际上是在以合法的方式,公然践踏公民的人权。所以,立法机关不应该在是否查验身份证的问题上做文章,还应该首先把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放在优先的位置,以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社会管理权力分散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现在要改变的,是警察分工过细的状态,让警察担负起社会管理的主要职责。笔者主张,警察应当采用有效的识别手段,在最短的时间里辨别行为人的身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事实上,我国第二代身份证已经具备了非接触方式查验身份证的条件。《居民身份证法》应该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设置必要的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年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