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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疆设欠薪逃匿罪难在哪里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7 11:02:58 标签:
      针对近期频繁出现的老板跑路、工人讨薪无望的情况,广东省劳保厅主要官员日前提请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刑法》,将“欠薪逃匿”行为判定为刑事犯罪,严惩“逃匿老板”。

  年底将至,每到此时总是恶意欠薪逃匿的高发时期,特别是伴随着今年中小企业亏损面扩大,停产、歇业、关闭和转移的数量明显增加的现实,一些无良老板一逃了之的危险系数无疑更是大大增加。正是有人“逃薪”,因此才有人“讨薪”,讨之不得则不免迷信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进而导致事态恶化。从这种意义上看,明确恶意欠薪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是引导劳动者依法捍卫自身权益的一个必要前提。

  实际上,增设“欠薪逃匿罪”的提议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05年,深圳市就曾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增加“欠薪逃匿罪”,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然而时至今日,却并未看到任何实质性进展,因此才会有广东省此次“旧话重提”。

  “欠薪逃匿罪”之所以难产,不仅是因为“恶意欠薪”之难以界定,更是难在欠薪逃匿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支持者认为,现有的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等手段惩戒力度不足;反对者则认为,追究刑事责任太过严苛,不该轻易将人推向监狱。孰是孰非,一时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那么,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针对恶意欠薪逃匿,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维权途径又是怎样的。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是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那么,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戒?接下来再看维权途径,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逾期不履行,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裁定用人单位欠薪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执行,实际上就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看到这里,疑问随之而来——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屡见不鲜,到底有多少不良企业负责人真正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说问罪欠薪逃匿于法无据的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犯罪,但是又有多少无良老板因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呢?

  显而易见,只有现有的各项法律制度充分落实到实处,才能检测出其是否对欠薪逃匿具有足够的杀伤力,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增加相应的刑法内容。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执行现有规定是增设“欠薪逃匿罪”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做不到这些,“欠薪逃匿罪”不过是一种刑法万能的立法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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